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一部刑诉〔2020〕1740号
被告人沙成德,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7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镇**村**号,2010年10月1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5月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7年6月1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犯开设赌场罪的余刑十一个月十四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于2018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7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仕港镇**村**号,2012年6月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成德、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沙成德、姚某某在宁波市鄞州区科技路一棋牌室、鄞州区四明中路高塘商场附近一棋牌室、鄞州区**路**号**公寓**楼一房间等地,以赌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沙成德、姚某某在宁波市鄞州区丁园公寓被民警抓获。到案后,二被告人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宋某某、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沙成德、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成德、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成德、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成德自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沙成德、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舒 雯
检察官助理:陈某某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沙成德现监视居住于住处,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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