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沙成芬,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985********,哈尼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景洪市**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3日,经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成芬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思茅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并于2020年5月2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沙成芬与被害人杨某甲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因情感纠葛,被告人沙成芬心存积怨。2020年3月9日0时许,在思茅区**村**队一出租房内,被告人沙成芬趁被害人杨某甲在沙发上熟睡之机,拿一块空心砖和一把铁锤打击杨某甲头部数下,致杨某甲死亡。被告人沙成芬将杨某甲拖至出租房旁用空心砖搭建的简易洗澡间内后把洗澡间空心砖墙推倒压在杨某甲身上,并清扫、销毁现场痕迹。3月9日5时许,被告人沙成芬通知杨某甲亲属,称杨某甲被洗澡间的空心砖砸死。经法医学鉴定,杨某甲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锤一个(附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微信信息等;3.证人证言:杨某乙、胡某某、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沙成芬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尸体检验报告、DNA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九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成芬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勇
2020年7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沙成芬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件21页,光盘9张。
3.被害人近亲属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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