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沙光忍,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80********,彝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小区**组团**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92********,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村出租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光忍、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0日11时许,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民警根据线索在被告人沙光忍位于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街道**小区**组团**单元**号的家中查获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沙某某,在**小区**组团**单元**号的客厅茶几处查获用红色清凉油铁盒包装的毒品可疑物6个;从主卧窗台上查获红色清凉油铁盒(无盖)包装的毒品可疑物30个;从主卧卫生间洗漱台上查获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一坨。经计量,在丽江市古城区**街道**小区**组团**单元**号内查获的黑色膏状毒品可疑物净重597.51克。2019年7月26日,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查获的毒品可疑物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那可汀、罂粟碱成分,其中吗啡平均含量为:12.3%。经侦查,被告人沙光忍多次在古城区范围内向吸毒人员马某某、章某某等人贩卖毒品鸦片,2019年7月18日沙光忍回老家处理事情后,安排沙某某将沙光忍家中的用清凉油盒子分装好的毒品鸦片贩卖给吸毒人员,在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7月20日期间,被告人沙某某多次向吸毒人员马某某、章某某贩卖毒品鸦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清凉油铁壳空壳30个、清凉油铁盒盖子87个、电子秤1把等;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手机通话清单、现场检验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章某某、拾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沙光忍、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光忍、沙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贩卖毒品给他人,沙光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沙光忍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沙某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雪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沙光忍、沙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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