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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某某、阿某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某某,女,195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58********,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号。202011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越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阿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77********,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越西县**乡**村**组**号。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越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57********,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越西县**乡**村**组**号。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越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54********,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乡**村**组**号。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越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59********,彝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乡**村**组**号。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越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越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阿某某、某某、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以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沙某某、阿某某、某某、刘某甲预谋盗窃中交隧道局工地上的钢管欲卖废铁获利。因钢管重量大,被告人沙某某和阿某某又将未成年刘某乙(另案处理)和杨某某(未满14周岁)拉入团伙。2020年10年21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沙某某、阿某某、罗某某,刘某甲四人带着刘某乙和杨某某前往中交隧道局刘某丙的工地上盗窃钢管12根,后将钢管藏在刘某甲提供的闲置房中。2020年10月22日晚9时许,被告人沙某某、阿某某、罗某某带着刘某乙和杨某某盗窃中交隧道局钟某某工地上的五道电梯附墙,后将其藏于阿某某家中。之后被告人罗某某、沙某某、阿某某、刘某甲带着刘某乙和杨某某又到刘某丙工地盗窃钢管11根。2020年10月22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沙某某、阿某某三人将偷来的17根钢管按每斤8角的价格分四次卖给了收废品的被告人王某某,剩余6根以同样的价格卖给了收废品的任某某(已做行政处罚)。经越西县价格认定中心对被盗钢管进行价格认定,该型号23根钢管价值9418.5元;被盗电梯附墙经价格认定价值10000元。被告人罗某某、沙某某、阿某某盗窃价值共计19418.5元,被告人刘某甲盗窃价值共计9418.5元;被告人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6961.05元。五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现场勘查等笔录,同步录音录像。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五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阿某某、罗某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名被告人中,被告人刘某甲和王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所涉罪行,其余三名被告人如实供述所涉罪行,且五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阿某某、沙某某带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犯罪时为六十五周岁以上,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沙某某和阿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刘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越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拉依五乃

检察官助理:杨杰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五名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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