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478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组。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湖南省桃源县**镇**庙**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龚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10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至6月24日期间,被告人沙某某、龚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路**新园小区开设“**保健馆”,并招聘被告人杜某某负责管理二楼“小姐技师房”、接待客人、向客人介绍服务内容、安排技师“上钟”;招聘罗某某负责店内卫生、做饭;并组织卖淫女张某甲、李某甲、张某乙、彭某某、李某乙、易某某等人在“**保健馆”内以398元价格向嫖娼人员提供“胸推”、“口交”等色情、卖淫服务。2019年6月24日晚11点左右,违法人员文某某、李某甲、丁某某、张某乙在“**保健馆”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并当场抓获被告人龚某某、杜某某,被告人沙某某于2019年7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照片、微信截图、记账单等书证;2.证人文某某、张某乙、李某甲、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沙某某、龚某某、杜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龚某某组织他人卖淫,被告人杜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沙某某、龚某某,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杜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某、龚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沙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被告人龚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勇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沙某某、龚某某、杜某某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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