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沙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90********,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单县**镇**庄**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6日被单县公安就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8日被单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同月23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沙某甲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单县****路段自北向南行驶时,撞在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经单县交警大队勘查认定,被告人沙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沙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笔录:单县交警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纳
检察官助理:孙世巍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沙某甲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_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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