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79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沙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街道**村**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6时50分许,被告人沙某甲持C1驾驶证驾驶鲁******小型轿车沿218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74KM+400M处,与前方顺向行驶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相撞,致二车损坏,杨某某伤,后救治无效于2019年12月10日死亡。经平度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福田牌电动车车辆损失为人民币2710元。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沙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沙某甲在现场等待处理,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沙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萍
检察官助理丁鹏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沙某甲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______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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