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沙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94********,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四川省越西县**镇**村**组**号,现住邛崃市**街**巷**号。因涉嫌传播性病罪,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金:5000.00元)。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6日,被告人沙某某经成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HIV抗体确证检测检出HIV-1抗体阳性(+),2017年7月10日,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将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确证结果告知沙某某。
被告人沙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然从事卖淫活动。
1、2018年1月10日0时许,被告人沙某某在邛崃市临邛镇东虹路189号附18号店铺内以150元的价格与王某某(已行政处罚)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民警查获。
2、2019年6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沙某某在邛崃市临邛街办学子路高铁高架桥下,在杨某某(已行政处罚)驾驶的车牌号为川A*****的汽车内以350元的价格与杨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鹏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2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
3.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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