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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42001********,满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五常市****村,住五常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批准逮捕,2020年8月14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沙某某,通过街边办假证广告,利用微信联系上办理假证人员,提供身份信息,以人民币213元的价格购买C1驾驶证一本,其后,租赁汽车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沙某某购买驾驶证系假证。

经侦查,被告人沙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驾驶证;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3.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某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修丽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沙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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