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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788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80********,回族,大专文化,无业,安徽省合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街道**社居委**组**幢**号附**,住合肥市包河区**苑**栋**室。2014年6月25 日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0时01分许,被告人沙某某酒后驾驶皖A6****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包河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交口南侧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沙某某被抽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4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成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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