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云南省盈江县,身份证号码53312319**********,景颇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村**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南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南澳县法律援助处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21时13分左右,被告人沙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粤L9****的小型轿车从汕头市澄海区出发,行驶至南澳县南澳大桥收费站前面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沙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粤L9****号小型轿车一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扣押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材料证明、涉嫌醉驾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照片;
3.被告人沙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由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5.勘验笔录:由南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沙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子峰
2020年10月4日
附注事项:
1. 本案被告人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
2. 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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