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沙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94********,彝族,大专文化,四川省西昌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乡**村**组**号。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沙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Y*****的棕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从本市青羊区**公园附近出发,沿青羊区**路**段由**路往**路方向行驶。当日1时56分许,沙某某驾车行驶至**路**段**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对沙某某作酒精呼气检测和抽血检验,结果分别为139mg/100ml和134.1mg/100ml。经对沙某某的驾驶信息查询,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沙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勇

                                               检察官助理 魏静茹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沙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2831****、17311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函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