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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某某危险驾驶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211969********,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米易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春阳,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沙某某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米易县小街方向往米易县湾丘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米易县S214甸渡路12km+800m处时,车辆与相对方向行驶由陈某某驾驶的川******号中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沙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沙某某受伤昏迷被120救护车送往米易县人民医院抢救,交警在米易县人民医院对其人体血样进行了提取并送检(编号:MY51042120190058)。2019年7月1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血样中检见血液酒精含量,其含量为166.6mg/100ml。2019年7月29日,经米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沙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及现场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惟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沙某某现住四川省米易县**乡**村**号,联系方式1594587****。

2.侦查卷4册及送检补充材料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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