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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某某危险驾驶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610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4********,汉族,大学文化原教师,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住江苏省邳州市**街道**小区。被告人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邳州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执行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沙某某酒后驾驶津LS****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银杏大道与运平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案发时沙某某静脉血液鉴定,其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4.8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卷宗材料和侦查卷宗2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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