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 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121988********,汉族,小学文化,长春市人,户籍地长春市双阳区**派出所,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家园小区*区**栋*单元****室。农民。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沙某某驾驶吉AVU***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庄家村九社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岭处时,因逃避检查与交警执法车辆发生事故,被当场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7.67mg/100m。经认定:此次事故中,确定沙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到案经过等;
(二)证人证言;
(三)被告人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沙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立新
2020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沙某某现在原住地;
2.本案卷宗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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