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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2********,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住昭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3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0时24分,沙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W71821的小型轿车,从昭觉县人民中路往中学路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中学路50米处,酒后驾驶被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检测测试结果为183.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遂将带至昭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所鉴定: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9.48mg/100ml。被告人亦供认不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供诉及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庆华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联系电话为:191360099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各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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