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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94********,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美姑县,住美姑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6日凌晨12时许,被告人沙某某与阿某甲、莫某某、为某某、果某某、阿某乙、吉某某(以上六人已起诉)等人,从海门渔村鹭洲KTV乘坐电梯下楼时,与被害人黄某某和耿某某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沙某某与阿某甲、莫某某等人持刀、棒等工具追打被害人黄某某和耿某某,将被害人黄某某和耿某某捅伤。经西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某某体表损伤为轻伤二级,耿某某左腹部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阿某甲、莫某某等人在公共场所使用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至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昌禄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沙某某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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