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49岁,1970年**月**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970********,小学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街道**街**号,无业。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3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沙某某在沂水县**路**小区路段,因行车问题与江苏省镇江市刘某某发生口角,沙某某先后在**小区路段及**街道**小学南侧巷子内,用拳殴打刘某某致使其右眼眶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刘某某用拳头、砖头殴打沙某某头部、左手臂,致使其头皮裂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耿顺达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沙某某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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