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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某某涉嫌强奸罪案)(公开版)_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沙某某,曾用名沙小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71982********,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永仁县人,群众,无违法犯罪前科。因涉嫌强奸罪,2019年5月21日被永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永仁县公安局变更其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居住于永仁县**乡**村委**村组**号。

本案由永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8月23日至9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8月9日至8月23日、10月21日至11月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上午,被告人沙某某通过微信邀约管某某到永仁县肚子鸡饭馆吃饭、饮酒,后沙某某的朋友李某甲到来一同吃饭、饮酒并邀约沙某某、管某某到**房组尹某某家吃晚饭,沙某某便驾车载管某某、李某甲到尹某某家吃晚饭,返回永仁县城后,22时30分左右,在沙某某邀约下,管某某、李某甲、张某某夫妻等人与沙某某到永仁县“好声音KTV”506包房唱歌、饮酒,在包房唱歌、饮酒的过程中,沙某某拿钱及身份证给李某甲,让李某甲到好声音客房部开了一间客房,准备让管某某唱歌结束后在此住宿休息,5月21日凌晨管某某在KTV506号包房内受到一同唱歌的叫“阿杰”的男子性骚扰,1时20分,管某某躲到卫生间先后用手机联系其闺蜜石某某及前男友李某乙,哭着让二人来接自己离开,1时28分,沙某某挽着管某某从KTV506包房离开来到电梯门口,管某某欲乘电梯下楼,被沙某某阻拦,并采用抱、拉的手段,将管某某拉至五楼客房部的通道内,沙某某说自己要回家住,用房卡打开8506房间门,管某某便进入了房间、沙某某尾随而入,将管某某扑倒在床上,不顾管某某的反抗、哭喊欲强行与管某某发生性关系,因管某某的反抗以及其朋友石某某和李某乙及时找到所在客房并敲门,被害人管某某方被解救离开,之后石某某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永仁县人民医院病情诊断书等;2.证人汪某某、李某乙、石某某、李某甲、雷某某、毛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管某某陈述;4.被告人沙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手机检查情况;7.“好声音KTV”监控视频光碟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在“好声音KTV”客房内,违背了被害人管某某的意志,实施了强行与管某某发生性关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志红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沙某某现居住于永仁县**乡**村委**村组**号。联系电话:15288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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