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沙某某,乳名“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7********,汉族,初中肄业,临沂市罗庄区人,群众,住罗庄区**广场**号楼**室,个体。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沙某某购买花生油和棉籽油,在罗庄区盛庄办事处花埠圈村其家中进行勾兑灌装,后以每桶(2.5L)19元左右的价格充当花生油销售给侯某某(已起诉),侯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沙某某货款202800元。
被告人沙某某通过其在拼多多注册的“航穆家”店铺利用花生油和棉籽油勾兑、灌装的劣质油充当花生油进行销售至全国各地,销售金额达786537.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的证言;同案犯供述;被告人沙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芳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沙某某现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