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第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沙**,男,彝族,农民,初中文化,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2241989********,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宁蒗县,家住宁蒗县**乡**村委**村**号**号。2020年4月2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宁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宁蒗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无前科。
本案由宁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沙**打算在宁蒗县**乡石门坎村委会“老屋基”林区内种植药材,便雇请了挖机非法占用林地修路,在修路过程中,沙**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采伐了他人自留山上的3株云杉,并将云杉原木运输到丽江出售。经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修建道路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2.51亩;修建道路破坏植被的立木蓄积为6.5009立方米;盗伐3株云杉的立木蓄积为10.3921立方米。
另查明,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沙**在宁蒗县**乡**村委**村收购了50件云南松原木,当日8时许在宁蒗县**乡和永胜县松坪乡交界处被林政稽查人员查获并移交森林公安机关查处,宁蒗县森林公安局对沙**作出没收原木,罚款10000元的处罚。经鉴定,涉案木材立木蓄积为3.936立方米。
2016年3月7日下午,被告人沙**在宁蒗县**乡黑赤地村委会购买了一车云南松原木,当日17时许装车,当晚20时许从黑赤地出发,次日凌晨1时许在**乡路口被查获,永胜县森林公安局对其作出没收木材,罚款4000元的处罚。经鉴定,涉案木材立木蓄积为4.1426立方米。
2017年6月4日18时许,被告人沙**驾驶云******号红色东风车,在宁蒗县**乡子布河林区购买了15件云南松原木,晚上22时许装完车,然后在装车的地方休息,到次日凌晨1时许沙**开车出发准备去丽江出售木材,凌晨6时许在丽江市古城区**乡**路段被查获。古城区森林公安局对其作出没收木材,罚款3000元的处罚,经鉴定涉案木材立木蓄积为4.2029立方米。
2018年1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沙**受他人雇请运输木材,当日12时许沙**开车到宁蒗县**乡山上装木材,14时许将木材拉到永胜县光华乡海联村休息,22时许又从海联出发去丽江,次日凌晨1时许在永胜县**乡**路段被查获。永胜县森林公安局对其作出没收运费500元,罚款500元的处罚。经鉴定,涉案的木材立木蓄积为8.8975立方米。
综上所述,2014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沙**在“应当明知”的情况下,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立木蓄积共计21.17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采伐他人林木,在“应当明知”的情况下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木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西鲁东
检察官助理:谭国超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沙**现羁押于宁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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