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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96********,初中文化,宁夏西吉县人,户籍在宁夏西吉县**乡**村**组**号,现住银川市金凤区**街**室,无业。2019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沙某某至新华街与清和街路口向北20米路边人行通道,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绿色新世纪趴赛式摩托车(价值23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媛

2019年8月7日

附:

被告人沙某某羁现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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