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沙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41987********,彝族,文盲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四川省越西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11日被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5月25日被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7年3月1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7年5月1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沙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于2020年9月3日凌晨1时许,至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路**小区建筑工地活动板房,趁该活动板房2楼多个房间房门未上锁,且房间内工人熟睡之际,分别在3个房间内盗窃5部手机,数额共计12163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沙某某至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路**小区建筑工地活动板房2楼018房间内,将被害人唐某某放置在床边桌子上的一部灰色iphone11 pro max手机和一部黑色华为荣耀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iphone11 pro max手机的市场价格为7760元人民币,被盗华为荣耀手机的市场价格为1634元人民币。

2、同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沙某某从018房间离开后,进入017房内,趁房间内工人睡着之际,将被害人邝某某放置在枕头旁边的一部蓝色华为牌畅享10P手机以及被害人任某某放置在枕头旁边的一部黑色OPPO A5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华为牌畅享10P手机的市场价格为1080元人民币,被盗OPPO A5手机的市场价格为585元人民币。

3、同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沙某某从017房间离开后,又进入015房内,趁房间内工人睡着之际,将被害人刘某某放置在床边桌子上的小米牌红米10X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小米牌红米10X手机的市场价格为1104元人民币。

同日凌晨2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福州市晋安区东浦路路边将被告人沙某某抓获,并从沙某某处提取、扣押到盗窃手机5部。现5部被盗手机均已发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5部手机的物证照片;

2.书证: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发票、到案经过、四川省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吸毒人员信息详情、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邝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沙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20]541号、542号、543号、544号关于移动电话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出具的晋公尿检(火车站)字[2020]第0903号现场检测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达12163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  超

检察官助理:黄玉琪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沙某某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