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沙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85********,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住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路,因涉嫌盗窃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沙某某在理解和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现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沙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下午15时45分许经过位于新丰县**路段的时候,进入一家名为**肠粉店,然后在店铺内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店内桌子上的一台iphone11手机盗窃走。经新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iphone11手机于2019年11月15日被盗取的价格为人民币伍仟叁佰玖拾玖元整(¥5399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沙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文丽
附:1、证据目录1份,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随同移送。
2.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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