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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某某诈骗案)_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向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61965********,满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诈骗被鹤岗市公安局鹤东分局取保候审。

行政处罚(有/无)

 无

刑事处罚(有/无)

 无

取保候审时间

 2020年4月26日

监视居住时间

 无

拘留时间

 无

逮捕时间

 无

案件审查过程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案件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5年8月11日,被告人沙某某谎称能为被害人谢某某(男,49岁)办退养,以需要好处费为名,在本市向阳区松鹤花苑门口等地骗取谢某某人民币7,000元。破案后,全部赃款已返还被害人。

2. 2015年12月,被告人沙某某谎称能为被害人孙某某(男,65岁)的子女办工作,以需要好处费为名,在本市向阳区鹤矿宾馆骗取孙某某人民币10,000元。破案后,返还被害人人民币11,5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沙某某共实施诈骗犯罪2起,犯罪数额人民币17,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沙某某于2020年4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本市抓获。

被告人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依据

被告人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沙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

此致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娜

                                检察官助理:王鉴洋

                  2020年9月4日

附件:1. 被告人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的家中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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