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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喜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92********,彝族,不识字,粮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越西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喜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喜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经喜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喜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喜德县公安局冕山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0时左右,被告人沙某某在越西县越城镇美沙酮维持治疗点服用美沙酮,将未服用完的美沙酮偷带出来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马某某和廖某某;2020年5月5日10时左右,沙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将未服用完的美沙酮以50元的价格贩卖给马某某和廖某某。2020年5月5日15时左右喜德县冕山派出所民警在喜德县冕山镇三岔路口附近巡逻盘查时,查获马某某非法持有美沙酮,经查其所持有的美沙酮是从沙某某处购买的。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6日13时左右在越西县越城镇将贩卖美沙酮的沙某某抓获,从沙某某身上搜出美沙酮。经称量:沙某某身上搜出的美沙酮净重为24.09克;马某某身上搜出的美沙酮净重为71.6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羁押期限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2、尿检照片、尿液检测报告书;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封装记录、封装照片、拆封照片、毒品称量记录、称量照片、计量证书;4、毒品可疑物检材提取笔录及照片、封装记录及照片、凉山州公安局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5、辨认笔录;6、微信截图照片、指认微信转账记录照片;7、美沙酮个人申请表、越西县疾控中心用药记录表;8、吸毒人员马某某、廖某某的证言;9、证人陈某某、罗某某证言;10、被告人沙某某的供述;1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指认照片;12、讯问光盘、指认现场视频、称量提取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明知是毒品美沙酮而实施贩卖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喜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燕

(院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沙某某现羁押于喜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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