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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某某赌博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沙某某女,肢体残疾三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村。被告人沙某某因赌博,分别于2015年12月24日、2017年3月15日被睢宁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壹仟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3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三次组织杨某某、王某某、蔡某某等人,在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另案处理)家中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经查证,累计赌资达75000元。

2019年3月3日,被告人沙某某依法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瑶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沙某某在居所候审,联系电话:13921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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