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702号
被告人沙某某,女,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村**号。被告人沙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19日告知了被告人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沙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份以来,吴某某、殷某某(均另案处理)为骗取社会公众资金,先后注册成立泸州**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江苏**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无任何实际对外销售活动,通过广告、宣传册、网络、媒体、大型酒会活动、新店开业剪彩、口口相传等方式向公众宣传,大力展示其氨基酸系列酒、云宝枫系列产品、基金、养老产业等虚假生产经营项目及该项目的广阔前景和丰厚资金回报,骗取公众信任,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计并推行投资人民币13000元/单(首单人民币15000元/单),每周获利人民币380元/单,64周出局获返利人民币24000元,介绍一人投单可获人民币2000元推荐奖,团队负责人可按团队总投资款15%提成的投资模式返利,在全国各地开设“**非零和”商行、超市作为报单点向社会公众大量吸收资金。
被告人沙某某于2015年4月至2016年10月,在江阴市**街道**路**号设立报单点,采用口口相传的方式,以上述模式吸收吕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等不特定群众投资江苏**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目前已核实到投资人26名,其中已查实20名投资人被吸纳资金人民币4000000余元,返利人民币1500000余元,损失人民币2500000余元,被告人沙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沙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沙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和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信息、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合同、直营店备案公示、营业执照、银行卡交易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徐某某、王某某、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沙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旭
检察官助理:范江波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款人民币40000元现暂扣于江阴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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