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75********,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9日,芒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镇**村委会**寨村民小组孔某某家查获3支疑似枪支、疑似子弹若干。经查,其中疑似枪支一支、疑似气钉枪子弹17发、疑似气钉枪铅弹131发、疑似竹制气钉枪弹20发均系被告人沙某某所有。经鉴定,该疑似枪支为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涛
检察官助理:曹钰楠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视听光盘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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