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沙某某,男,彝族,小学文化, 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34311977********,四川省昭觉县人,户籍所在地昭觉县**乡**社**号,现住昭觉县**镇**家属院。2019年10月9日,沙某某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沙某某因患有严重疾病,被昭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0月18日,昭觉县公安局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 、6月的一天,被告人沙某某开车到昭觉县博洛乡书你子村九黑社哦布阿木山去抓“野鸡”。在山上灌木丛中,沙某某徒手抓捕了一只“野鸡”带回家里养到至今。2019年10月9 日,民警在农行家属院查获白腹锦鸡一只。经鉴定,沙某某所抓的“野鸡”为白腹锦鸡,属于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书;5.证人证言;6.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沙某某在该案中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良柏
2020年2月26日
附:1、被告人沙某某现被昭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移送证据卷及诉讼卷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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