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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某甲、马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沙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出生地均为盐城市盐都区,住盐城市盐都区**街道**村。被告人沙某甲曾因赌博,分别于2012年4月7日、2013年3月8日、2014年8月2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3000元罚款;行政拘留十日并处3000元罚款。被告人沙某甲因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出生地均为盐城市亭湖区,住盐城市亭湖区**镇**北路**号。被告人马某某因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盐都区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出生地均为盐城市盐都区,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曹某某曾因赌博,于2010年11月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罚款五百元;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2月24日被盐城市公安局城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二千元。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当日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8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出生地均为盐城市盐都区,住盐城市盐都区**街道**路388-28号。被告人许某某曾因赌博,于2015年4月3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罚款五百元。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2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沙某乙,男,1987年**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出生地均为盐城市盐都区,住盐城市盐都区**街道**村。被告人沙某乙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0月29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沙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2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出生地均为盐城市盐都区,住盐城市盐都区**镇**西路***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出生地均为盐城市亭湖区,住盐城市亭湖区**镇**村*组**号。被告人乔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沙某甲、曹某某、许某某、沙某乙、张某某、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沙某甲、曹某某、许某某、沙某乙、张某某、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沙某甲、曹某某、许某某、沙某乙、张某某、乔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马某某、沙某甲、曹某某、许某某、沙某乙、张某某、乔某某、被告人沙某甲的辩护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袁树伟律师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18日退回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补充侦查,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1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马某某、沙某甲、曹某某、许某某、沙某乙、张某某、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沙某甲、马某某、曹某某、许某某、沙某乙、张某某、乔某某于2019年10月份期间,在盐城市盐都区、亭湖区居民楼内开设赌场,召集人以摸“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共计作案4次。被告人沙某甲、马某某、曹某某、许某某、沙某乙负全案,被告人张某某参与作案3次,被告人乔某某参与作案2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沙某甲、马某某、曹某某于2019年10月16晚,在被告人乔某某提供的盐城市盐都区****小区*号楼**室内开设赌场,被告人许某某负责“抽庄风”,被告人沙某乙负责“站小岗”。当天抽头2400元。被告人乔某某获利300元,其他人没有获利。

2. 被告人沙某甲、马某某、曹某某于2019年10月26日晚至27日凌晨,犯罪嫌在盐城市亭湖区**路***卤菜店东侧居民楼马某某租住的套间内开设赌场,被告人许某某负责“抽庄风”,被告人沙某乙、张某某负责“站小岗”。当天抽头6100元。被告人沙某甲、马某某、曹某某获利600元,被告人马某某另场地费分得500元,被告人许某某获利500元,被告人沙某乙、张某某获利300元。

3.被告人沙某甲、马某某、曹某某于2019年10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在被告人乔某某提供的盐城市盐都区***小区*号楼***室内开设赌场,被告人许某某负责“抽庄风”,被告人沙某乙、张某某负责“站小岗”。当日抽头3000元。被告人沙某甲、马某某、曹某某获利400元,被告人许某某获利400元。被告人沙某乙、张某某获利300元。被告人乔某某获利500元。

4. 被告人沙某甲、马某某、曹某某2019年10月28日晚至29日凌晨,在盐都区****公寓****室开设赌场,被告人许某某负责“抽庄风”,被告人沙某乙、张某某负责“站小岗”。当日抽头2500元。被告人沙某甲、曹某某、马某某获利200元,被告人许某某获利300元。被告人沙某乙、张某某获利300元。

被告人沙某甲、曹某某、沙某乙、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乔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沙某甲等人常住人口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沙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沙某甲、曹某某、许某某、沙某乙、张某某、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沙某甲、曹某某、许某某、沙某乙、张某某、乔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甲、马某某、曹某某、许某某、沙某乙、张某某、乔某某共同开设赌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乔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开设赌场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沙某甲、曹某某、沙某乙、许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沙某甲、马某某、曹某某、许某某、沙某乙、张某某、乔某某证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贞慧

2020年4月26

附:

    1.被告人沙某甲、马某某、曹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现住盐城市盐都区**街道**路***号*;被告人沙某乙现住盐城市盐都区**街道**村*;被告人张某某现住盐城市盐都区**镇***路***号*;被告人乔某某现住盐城市亭湖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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