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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1〕92号

 

被告人沙某甲曾用名某乙,男1975年****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江苏省丰县**街道********单元**。被告人沙某甲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9月18日被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被告人沙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沙某甲酒后驾驶苏CF****号牌小型轿车沿丰县城区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凤鸣警务站门口处时撞到绿化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沙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7.8mg/100mL血。丰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沙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会娟

检察官助理:李明苏

2021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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