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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某甲危险驾驶案)_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沙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76********,佤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住双江自治县沙河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本院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2日,被告人沙某甲醉酒后驾驶云******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双江自治县三十六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同日21时31分许,当该车行驶至**道**路交叉路口时,与沿三十六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口左转的李某某驾驶的云******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沙某甲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沙某甲血样定性检验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95.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李某某、沙某乙的证言、王某某的陈述材料;

3.被告人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锦花

检察官助理:翁娅丽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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