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雅县检公诉科字刑诉〔2018〕764号
被告人冯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XXXXXXXX0480,维吾尔族,大专文化程度,原XX县农村信用联社计财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克苏市XX路XX巷XX号,住该地,无前科。因涉嫌行贿罪,经沙雅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9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雅县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XX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部门到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考察干部,被告人冯XX为了让原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吐XX(另案处理)推荐自己,给其送现金50000元,最终被告人冯XX未被调整职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XX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5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雅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冯XX现住阿克苏市XX路XX巷XX号,联系电话:177XXXX10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等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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