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卢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319XXXXXXXX1X,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大车司机,河南省宁陵县XX乡XX村人,住新疆沙雅县XX路XX号,无前科。于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沙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24日16时28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新NXXXXX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沙雅县S211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沙雅县S211线32公里200米前路段时,与前方停驶的奥某某的新NXXXXX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尾部碰撞,事故造成奥某某身体受伤,两车损坏。2019年5月27日20时许奥某某经沙雅县人民医院治疗无效死亡。经沙雅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奥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卢某某与奥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527000元,亦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刑事技术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住新疆沙雅县XX路XX号,联系电话152XXXX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2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其他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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