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雅检一部刑诉〔2020〕664号
被告人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5282719********0912,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和静县某某区某某乡某某村**号,住沙雅县某某乡。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沙雅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04时许,被告人哈某某酒后驾驶新N*****号牌车在沙雅县某某乡加油站前路段行驶时被沙雅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阿克苏沙雅县公安局委托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对哈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哈某某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为152.9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证人达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查获现场照片、提取血液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哈某某在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哈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5000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0月1日
附:
1.被告人哈西巴土现住沙雅县某某乡,联系电话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其他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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