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雅检一部刑诉〔2020〕747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5292419******291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沙雅县某某乡某某村**组**号,住沙雅县某某镇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沙雅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00时许,被告人岳某某与朋友王某某、李某某等4人在沙雅县北京路班花麻辣烫吃饭饮酒。01时30分结束后,被告人岳某某酒后驾驶新A*****号牌小型轿车向西行驶至好客道超市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岳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查获现场照片、提取血液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在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2600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0月4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住沙雅县某某镇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其他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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