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沙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年底,被害人杨某甲因涉嫌酒驾被沙雅县公安局交警查获,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期间,被害人杨某甲认识了同样涉嫌酒驾的被告人强某某,被告人强某某以花钱找关系帮忙办理酒驾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杨某甲共计69500元。在此期间,被告人强某某以相同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杨某乙共计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共计7750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
附:
1.被告人强某某现羁押于沙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9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其他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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