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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雅县强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雅检公诉科字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强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XXXXXX311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现住甘肃省白银市。因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7月24日被沙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网上追逃,2019年12月30日被甘肃省兰州新区公安局抓获。2020年1月7日被沙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沙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沙雅县看守所。

本案由沙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年底,被害人杨某甲因涉嫌酒驾被沙雅县公安局交警查获,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期间,被害人杨某甲认识了同样涉嫌酒驾的被告人强某某,被告人强某某以花钱找关系帮忙办理酒驾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杨某甲共计69500元。在此期间,被告人强某某以相同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杨某乙共计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共计7750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强某某现羁押于沙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9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其他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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