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8〕201号
被告人沙马大尔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87********,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越西,住越西县**乡**村**号。2011年因贩卖毒品罪被越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8月31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5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越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2日经越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越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为色阿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84********,彝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越西,住越西县**。2005年1月27日因抢劫罪被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脱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6年2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前罪未执行完毕刑期二年四个月二十九天,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于2009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5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越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2日经越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越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建勇,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92********,彝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盐源,住越西县**路(租住)。2017年11月5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越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2日经越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越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建,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92********,彝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盐源,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村**组**号。2017年11月5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越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2日经越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越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吉木二哥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97********,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越西,住越西县**乡**村**组**号。2017年11月5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越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2日经越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越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木色昌都,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87********,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越西,住越西县**村**组**号。2017年11月19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越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7年12月12日经越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27日被越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海来工作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66********,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西昌,住西昌市**花园小区。2017年11月5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越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2日经越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越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吉克果风,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85********,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越西,住越西县**乡**村**组**号。于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9年9月6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8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越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日经越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越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木洛木机,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77********,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越西,住越西县**乡**村**组**号。于2014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5年2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8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越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日经越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越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越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3月13日以越公(禁)诉字〔2016〕27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沙马大尔子、为色阿沙、付建勇、马建、吉尔么色作、吉木二哥子、木色昌都、海来工作子、吉克果风、木洛木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越西县人民检察院受案后,于3月14日告知了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18年3月15日以越检诉报(移)诉〔2018〕]5号报送案件意见书报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因证据不足,于2018年5月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越西县公安局于2018年6月5日侦查终结重报我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于2018年7月16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越西县公安局于2018年8月28日侦查终结重报我院审查起诉。
我院于2018年4月16日、2018年7月4日、2018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底,被告人沙马大尔子与被告人为色阿沙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出资购买十块(粉末状)毒品海洛因,后以每块十五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吉克果风。7月23日,沙马大尔子安排被告人木洛木机将毒品海洛因装在油桶里通过长途客运车小件代收方式托运至新疆乌鲁木齐后,沙马大尔子和为色阿沙又指派被告人马建和付建勇前往新疆乌鲁木齐市交接毒品。马建、付建勇于2017年7月30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九家湾立交桥旁将毒品海洛因交给被告人吉克果风安排去接毒品海洛因的阿局木机(在逃)和阿局说达(在逃),乌鲁木齐公安根据线索前往毒品交接地点,阿局木机和阿局说达为逃避抓捕,将毒品海洛因扔在该立交桥附近之后逃跑,乌鲁木齐公安当场在立交桥附近查获三袋(2大1小)粉末状毒品疑似物,经称量,查获的三袋毒品疑似物净重分别为1746克、1742克、13.87克,合计3501.87克;经鉴定,所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含量分别为71.62%、70.48%、16.51%。
2、2017年10月,被告人沙马大尔子与被告人为色阿沙为牟取非法利益,合谋共同出资到缅甸购买毒品海洛因回成都进行贩卖。沙马大尔子通过“伍哥”(姓名不详)联系到毒品上家,双方商定以每块18000元的价格,购买40块毒品海洛因。此后,被告人沙马大尔子、为色阿沙、吉木二哥子和木色昌都先后四次前往云南省瑞丽市、芒市联系购买毒品事宜及观察运输毒品路线。期间,沙马大尔子联系被告人海来工作子,让海来工作子负责将毒品带回西昌,商定每块毒品两万元的报酬。10月31日,沙马大尔子在缅甸电话联系吉尔么色作让其分两次取款26万交予马建、付建勇、吉木伍哈(在逃),三人分多次将四十五万五千元的毒资存到指定银行卡里。2017年11月1日,为色阿沙、吉木二哥子、木色昌都三人在瑞丽一公园接到毒品后,骑乘摩托车将毒品带至芒市,途中将毒品从行李箱中拿出装在一个黑色双肩包里。后在芒市机场附近由木色昌都将装有毒品的黑色双肩包交给海来工作子,11月2日海来工作子将毒品藏匿在装锯木面的口袋里,并将装有海洛因的锯木面口袋放在其雇佣的运输锯木面的车牌号为川W26917的货车上从云南运回德昌。毒品于2017年11月3日凌晨在德昌县境内被查获,经称量,净重:14074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含量为59.42%-70.3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马大尔子、为色阿沙、付建勇、马建吉木二哥子、木色昌都、木洛木机为谋取非法利益,贩卖、运输海洛因,吉克果风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购买毒品海洛因,海来工作子为谋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沙马大尔子、为色阿沙、付建勇、马建、吉木二哥子、木色昌都、木洛木机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吉克果风的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追究海来工作子的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沙马大尔子、为色阿沙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付建勇、马建、吉木二哥子、木色昌都、吉克果风、木洛木机、海来工作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沙马大尔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木洛木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邓彦
2018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沙马大尔子、为色阿沙、付建勇、马建、吉木二哥子、木色昌都、海来工作子、吉克果风、木洛木机现羁押于冕宁看守所(越西关押点)。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1册,光盘256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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