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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马布都莫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沙马布都莫,女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0********,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住四川省昭觉县********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9日被冕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马布都莫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中午,被告人沙马布都莫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昭觉县新城镇华大医院门口准备与他人进行毒品海洛因交易时,被冕宁县公安局泸沽派出所民警将其当场抓获,从被告人沙马布都莫身上查获海洛因疑似物一包,经称重该包海洛因疑似物毛重21克,净重19.6克,后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沙马布都莫身上搜出的海洛因疑似物中检测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马布都莫为了非法获利,贩卖毒品海洛因19.6克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梳微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于凉山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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