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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马木乃盗窃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公诉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沙马木乃,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51998********,彝族,初中肄业,无业,四川省甘洛县人,住四川省甘洛县**乡*****村*组**号。2017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马木乃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4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被告人沙马木乃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沙马木乃与尔某某、木某某(该两人另案处理)在成都市温江区柳城东大街人行道处,将被害人杨某某放于外套口袋内的1部极光蓝色“华为”牌P20(6G+64G)手机盗走。现上述手机被查获后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969元。

2、当日16时许, 被告人沙马木乃与尔某某、木某某在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滨河路北段人行道处,将被害人王某某放于外套口袋内的1部红色ViVo-Y71S(3G+32G)手机盗走。现上述手机被查获后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

3、当日16时许, 被告人沙马木乃与尔某某、木某某在成都市温江区柳城万春路人行道处,将被害人胡某某放于外套口袋内的1部OPPO-R11S(4G+64G) 手机盗走。现上述手机被查获后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综上,被告人沙马木乃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169元。

被告人沙马木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马木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马木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沙马木乃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沙马木乃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沙马木乃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涛涛

2020年5月14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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