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沙马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沙马某某,男,彝族,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65********,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家住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村委**村**号,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罪被宁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马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被告人沙马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向他人购买一支“枪支”并持有至案发。2019年1月16日12时30分许,宁蒗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在被告人沙马某某的引导下,在其家中搜查出一支疑似枪支。经丽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枪支物为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马某某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蒗彝族自治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子刚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798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