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1〕63号
被告人沙马石拉,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61991********,彝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美姑县**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0日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日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马石拉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沙马石拉来到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小区,以翻阳台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楼**号被害人卢某某家中,将卢某某放在客厅电视机旁柜子上的现金200元人民币盗窃并逃离现场,后沙马石拉将盗窃所得赃款挥霍一空。
2020年10月13日13时30分许,沙马石拉在重庆市两江新区**小区**栋**单元**楼**号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涂山派出所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沙马石拉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5.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马石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马石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20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马石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沙马石拉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本罪,是累犯,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沙马石拉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俞 琬
检察官助理:莫 潋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沙马石拉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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