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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鸿章盗窃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沙鸿章,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93********,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村**组**号。被告人沙鸿章于2011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4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500元;于2017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9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鸿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沙鸿章在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古城五一街小石桥街附近遇到被害人邓某某,沙鸿章对邓某某进行跟踪尾随,后将邓某某放在其上衣右侧口袋内的一部金色苹果XSMAX手机盗走。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5311元。

2019年12月16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沙鸿章在丽江市古城区七星街“鸿福佳”酒店203房间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沙鸿章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鸿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鸿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为531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鸿章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沙鸿章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沙鸿章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紫晗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沙鸿章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活页五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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