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油某某,绰号“***”,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楼**村**楼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油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以来,被告人油某某、李某某伙同黄某某(已判刑),通过交纳租金的方式,陆续在菏泽市牡丹区**镇**附近的7家超市门口设置10台1人座电子游戏机和1台2人座的捕鱼机,可同时供12人使用,组织赌博活动。经公安机关认定,上述游戏机和捕鱼机具有赌博功能。
被告人油某某、李某某于2020年2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所作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油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油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油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鲍玉彪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楼**村**楼村**号;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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