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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法某某危险驾驶案)_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416号 

被告人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工作单位成都**贸易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本市南山区**街**栋**号,现住本市龙华区**街道**。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3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4时许,被告人法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4Y****号牌汽车从本市福田区出发,沿北环大道、福龙路驶往其在本市龙华区的住处,于4时28分行驶至本市龙华区**路**路**,其车辆碰撞到右侧隔离栏后侧翻,造成车辆车头、车身右侧及绿化带(隔离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由路人报警,被告人法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事故。民警赶到后,当场对被告人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85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人法某某的家属已于2019年3月4日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龙华交通运输局缴纳赔偿款人民币52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110交通报警接处警记录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查获经过,情况说明,历史过车查询单,公路赔(补)偿通知书、缴款通知书;2.被告人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法某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直至被抓获,且能供认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法某某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

2019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法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含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原件、缴款通知书原件],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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