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法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022000********,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区**东路**号**号楼**单元**号。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年12月23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法某某(化名常某某)伙同马某某(另案处理)通过预付2700元房租及1000元押金的方式,租赁了位于兰州市**区**路**号**花园**号楼**单元**室,后采取隐瞒真相,谎称马某某为房主儿子的手段,将该房以每月2000元的价格租赁给王某某、罗某某,先后收取被害人王某某、罗某某一年的房租24000元及押金2000元,同年9月2日被告人法某某又收取被害人罗某某租房押金10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法某某的供述;4.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 蓉
书记员:李安琪
2020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法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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