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未检刑诉〔2018〕35号
被告单位泗县**中学,组织机构代码76084****,住所地泗县**路,法定代表人蒋少松,系**学校校长。
诉讼代表人蒋某甲,男,48岁,**学校职工。
被告人蒋少松,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31967********,汉族,大学文化,泗县**中学校长,安徽省泗县人,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道**号**栋**单元**室。被告人蒋少松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少松涉嫌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18年4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8年6月7日、8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8年7月6日、9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5月21日、8月3日、10月16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2006年3月8日,被告人蒋少松与泗州**中学原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签订《安徽省泗州*中学资产重组合同书》后任泗州**中学法定代表人、校长,黄某某、秦某某、周某某、唐某某等人出资占有**学校一定的资产份额并成为董事会成员,同时参与学校管理,后“泗州**中学”变更为“泗县**中学”。被告人蒋少松以及黄某某、秦某某、周某某、唐某某等董事会成员研究决定以学校扩建、发展为名,以月息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分、2分不等的利率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集资。自200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蒋少松等人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先后向柯某某、张某甲、李某甲等135人(具体名单及明细附后)集资47777923元,并由泗县**语中学或被告人蒋少松个人出具收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股东会决议、收据、领款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秦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蒋少松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求是会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二、挪用资金的事实
被告人蒋少松利用担任泗县**中学法定代表人、校长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440万元,其中400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40万元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
1.2011年5月份,被告人蒋少松及其妻兄徐某某、朋友倪某某三家欲在江苏省南京市购买商铺,后经商议,以徐某某夫妇经营的泗县**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泗县**公司)购买原材料的名义,从倪某某任总经理的泗县**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一笔350万元的委托贷款。其中被告人蒋少松使用100万元、倪某某使用100万元、徐某某使用150万元支付了首付款,各购买了一套商铺。2012年5月,该笔贷款即将到期,被告人蒋少松以泗县**中学购买校服教材为名,以泗县**中学土地抵押办理了500万元贷款转入灵璧**教育有限公司,该公司按照被告人蒋少松的安排将其中的100万元转入泗县**中学账户后,余款400万元转入泗县**公司账户供泗县**公司使用至今。
2.2013年4月12日,被告人蒋少松以暂借款的形式,将泗县**中学的40万元借给其侄子蒋某乙用于支付经营宾馆的租金。该40万元于2013年5月6日、7月16日归还给泗县**中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记账凭证、借款单等书证;
2.证人孔某某、朱某某、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蒋少松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求是会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三、非法处置冻结财产的事实
被告人蒋少松与泗州**中学原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民事纠纷一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以(2012)宿中民二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蒋少松赔偿刘某某违约金238.4万元,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某申请执行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将被告人蒋少松持有的泗县**中学资产份额冻结二年的裁定,期满后又于2016年3月8日作出将该资产份额冻结三年的裁定。被告人蒋少松在明知该资产份额被冻结的情况下,将其以股权的形式分别转让给郭某某、李某乙、张某乙。
1.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蒋少松将个人持有泗县**中学10%的资产份额以545万元转让给李某乙,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蒋少松将个人持有泗县**中学9%的资产份额以490.5万元转让给张某乙(实际出资人为张某丙)。
3.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蒋少松将个人持有泗县**中学15%的资产份额以817.5万元转让给郭某某,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被告人蒋少松于2017年10月19日被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事判决书、股份转让协议、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秦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蒋少松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泗县**中学违反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少松在单位犯罪中起决策作用,应按照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少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故意变卖已被司法机关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三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非法处置冻结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非法处置冻结财产罪对被告人蒋少松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晓梦
2018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蒋少松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肆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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