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波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71968********,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住平武县**乡**街**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介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71958********,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住平武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7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住平武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波某某、介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波某某、介某某多次在九绵高速LJ12合同段施工工地盗窃钢材,后存放于被告人介某某家中。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介某某联系被告人郑某某变卖被盗钢筋,被告人郑某某在明知变卖的钢筋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仍以2763元的价格收购。后被告人郑某某在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挡获。经平武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钢筋价值人民币7819.06元。
案发后,被盗钢材已全部发还被害人,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波某某、介某某、郑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波某某、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波某某、介某某犯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波某某、介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希
检察官助理:李黎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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