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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波某某、扎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苏某某、邓某某偷越国边境)_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傣族,小学文化,粮农,云南省孟连县人,住孟连县********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扎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拉祜族,初中文化,粮农,云南省孟连县人,住孟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苏某某,男,2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120**********,侗族,初中文化,务工,广西阳朔县人,住阳朔县**镇**街**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邓某某,男,2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120**********,瑶族,小学文化,务工,广西阳朔县人,住阳朔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以上四名被告人于2020年7月22日经我院批准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波某某、扎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苏某某、邓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有权委托辩护人,送达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邓某某与陈某某、谢某甲、谢某乙(三人系未成年人分案)在被告人扎某的指引下在孟连县**酒店对面、**酒店门前乘坐上被告人波某某驾驶的面包车,欲乘车到中缅边境勐马**一侧偷渡出境,当车行至孟连县**镇**路口时苏某某、邓某某、陈某某、谢某甲、谢某乙、波某某被孟连县公安局民警查获,被告人扎某于2020年7月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波某某、扎某、苏某某、邓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被告人波某某、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邓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波某某、扎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对被告人苏某某、邓某某判处三个月以上至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厚江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波某某、扎某、苏某某、邓某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三册、光盘1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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